張寧 於新民 孫皓
  修改後刑訴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實施兩年來,天津市檢察院單獨或聯合制定、會簽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有28個,與修改後刑訴法實現“無縫對接”。
  查漏補缺,細化程序規則
  修改後刑訴法頒佈伊始,天津市檢察院就要求全市檢察機關有針對性地加大調查研究,根據立法精神細化司法規範。
  濱海新區大港檢察院在起訴一起搶劫案時,被告人當庭翻供,聲稱遭到刑訊逼供。檢察官根據天津市檢察院《公訴案件質量評析與定期通報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採取實地考察與督促偵查機關出證相結合的措施,以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所謂的刑訊逼供根本不存在。
  此外,天津市檢察院對相關業務的規範性文件進行論證、制定,內容涉及從偵查到審判、從執行到申訴的所有檢察環節,既完善了法律規定,又保證了修改後刑訴法的正確實施。
  精益求精,嚴把規範質量2013年4月8日,馮某涉嫌侵犯著作權案的辯護律師持委托函,來到天津市河北區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申請查閱案卷及相關證據材料。案管工作人員根據天津市檢察院制定的《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若干規定》,對律師的身份和該案律師閱卷記錄情況進行審核,發現嫌疑人及其親屬已委托另兩位律師作為其辯護人,並已到該院查閱、複製了案件材料。案管部門經審查,作出不批准該律師查閱案卷的決定,並耐心說明理由。
  這種嚴格把關的做法,保證了修改後刑訴法的正確實施。該《規定》實施以來,天津市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140餘件,採納率近40%,受到了廣大律師、當事人的認可。
  為使類似的規範性文件更具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天津市檢察院還主動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溝通協商,凡涉及多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均通過共同會簽的形式出台,使規範性文件能得到有效執行。
  未雨綢繆,契合改革指向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加強和改進司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而天津市檢察機關制定的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也為司法改革作出了有益探索。
  2013年8月,天津市檢察院制定了《天津市檢察機關公訴案件量刑建議工作規程(試行)》,規範了量刑建議的提出和變更程序,完善了量刑建議機制,在量刑建議實施範圍、方式、形式上達到統一。
  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在審查張某故意傷害、聚眾鬥毆一案中,根據法定和酌定情節製作量刑建議書。庭審時,公訴人當庭發表了該量刑建議,後被法院採納。
  目前,天津市檢察機關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已經100%提出書面量刑建議,其他案件也實現了90%以上提出書面量刑建議。  (原標題:天津:28個規範性文件“無縫對接”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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