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2月6日電(孫曉林 祁慧蓉)記者6日從重慶奉節法院獲悉,重慶市奉節縣一個鄉社保所副所長王某,伙同村醫羅某、陳某、易某貪污農合醫保普通門診補償費92616元,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4人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王某自2011年9月至案發前擔任奉節縣某鄉安監辦主任、社保所副所長兼合營辦主任一職,負責該鄉合作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負有對該鄉的合作醫療保險普通門診補償費用的報銷進行審核的職責。根據該縣相關文件規定,全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2011年、2012年的普通門診補償分別為45元、70元,並從2011年開始,此費用僅限當年使用,未使用或未用完的不結轉下年使用,也不沖抵下年參保自籌資金,劃入大病統籌基金管理使用。
  2011年12月底,王某利用職務之便,分別與轄區內的3個村的村醫羅某、陳某、易某在其辦公室內共謀將轄區內參保人員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普通門診補償費用套取出來予以平分。此後,王某從其管理的合作醫療保險系統中查詢到轄區內參保人員的普通門診補償費用的餘額,並從醫保系統中將該餘額予以下賬,由羅某、陳某、易某分別根據王某查詢的參保人員賬戶相關信息填寫本縣農合醫療門診醫葯費補償登記表,再由王某開具本縣農合醫療村衛生室補償費用結算審批單,最後由羅某、陳某、易某分別用該結算審批單到鄉衛生院領取所套取的普通門診補償費用。
  2012年12月底,王某分別與羅某、陳某、易某採取與2011年同樣的方式套取了轄區內部分參保人員未使用或未用完的普通門診補償費用。
  王某等4人自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2月底,共套取普通門診補償費用92616元,其中王某與羅某共同套取35627元,王某分得17750元,羅某分得17877元;王某與陳某共同套取37029元,王某分得18500元,陳某分得18529元;王某與易某共同套取20600元,除實際診療支出640元外,王某實際分得10235元,易某實際分得9725元。
  案發後,王某等4人分別向檢察機關退繳了全部贓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擔任奉節縣某鄉社保所副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分別與擔任村醫的被告人羅某、陳某、易某共謀,共同騙取普通門診補償費用共計92616元,其中王某與羅某共同騙取35627元,與陳某共同騙取37029元,與易某共同騙取19960元,並據為己有。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王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檢舉他人犯罪,並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依法減輕處罰;四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訴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後四被告人已分別將其貪污的公款全部退繳,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法院酌定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鄉社保所長伙同3名村醫 貪污農合醫保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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